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15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15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五二О號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曹斯偉右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亞甲二氧基苯乙基胺(簡稱MDMA)伍點 伍顆 沒收並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曹斯偉(業經本署檢察官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條第二項處分不起訴),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九日二時三十分許,在台北市○○○路○○○號前為警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亞甲二氧基苯乙基胺(簡稱MDMA,俗稱快樂丸) 伍顆半 ,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經核與前項規定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吳淑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淑卿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