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重訴字第19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一九五七號
原告東隆五金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芳源 訴訟代理人 徐小波 律師
康文彥 律師乙○○複代理人 蘇宜君 律師被告甲○○住台北市○○○路○段○○巷○弄○號訴訟代理人 谷湘儀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七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姜悌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三十日
書記官陳鳳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