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117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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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11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一七三號
聲明人 王道德 右列聲明人對於檢察官之執行強制戒治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異議之聲明駁回。
理由
一、異議意旨略以:聲明人前受強制戒治,而後於八十八年十月二十日停止戒治付保護管束;嗣檢察官以聲明人更施用毒品,聲請本院為撤銷保護管束裁定,但被告施用毒品案件於八十九年始經本院北簡字第九號於八十九年二月二十四日判處聲明人有期徒刑四月確定,檢察官於判決確定前即遽依撤銷保護管束之裁定執行聲明人殘餘之強制戒治,其指揮執行顯有不當等語。
二、按本院因被告於保護管束期間更行施用毒品,其違反保護管束規定情節重大,而撤銷該停止戒治之裁定,聲明人收受裁定送達並未提出抗告而確定,為聲明人所自承。則檢察官依照本院確定之裁定,令聲明人入戒治處所執行殘餘之強制戒治,其指揮執行難謂有何不當,聲明人以施用毒品刑事案件確定否為得否指揮執行之依據,殊有誤會,其異議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廿九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侯水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彥蕖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