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簡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字第87號

原告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被告 蔡銘煌

鄭碧琴

蔡耀川

蔡青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9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與正本主文欄關於「臺南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臺南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末尾關於「民事第一庭」記載,應更正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理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參諸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同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自明。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余玟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于子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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