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字第87號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被告 蔡銘煌
蔡 鄭碧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9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與正本主文欄關於「臺南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臺南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末尾關於「民事第一庭」記載,應更正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理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參諸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同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自明。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余玟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于子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