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17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簡字第1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農地重劃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3年度簡字第17號原告 吳新閏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雲林縣政府間農地重劃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
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9日
行政法庭法官温文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12日
書記官林家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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