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繼字第2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司繼字第2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繼字第260號聲請人 葉林 夏月 上列當事人間拋棄繼承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查本件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應徵收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9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黃瑛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5月13日
書記官沈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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