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2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2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272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
送達代收權路190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1,50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3,3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5年10月18日
民事庭法官楊智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0月18日
書記官張夜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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