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2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293號聲請人財團法人臺東縣私立臺東仁愛之家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臺東縣私立臺東仁愛之家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臺東縣私立臺東仁愛之家捐助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表。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臺東縣私立臺東仁愛之家董事長,因原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以因應社會變遷、福利發展趨勢及欲增加養護業務,乃修訂捐助章程,於民國95年6月26日第5屆第1次定期董事會決議,修正捐助章程如附表,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變更等語,並提出臺東縣政府同意備查函、財團法人臺東縣私立臺東仁愛之家第5屆第1次定期董事會紀錄等資料。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臺東縣私立臺東仁愛之家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0月18日
民事庭法官連雅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10月19日
書記官蕭家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