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94年度員小字第200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張釗深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4年8月2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捌仟肆佰玖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五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六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5  日
員林簡易庭
法官洪榮謙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於
本判決宣示或公告後送達前上訴,亦有效力。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邱柏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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