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南簡字第79號
原 告 香港商香港甲○○○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睿智
訴訟代理人 邱淑芳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四年九月七日下午三時在本庭
第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原告應提出被告究係授權「 李有章 」抑或「 李昌霖 」與原告簽訂
信用卡使用契約?又原告主張被告授權之依據,除證人 陳美玲 之
證詞外,如有其他事證,應一併提出。兩造應於本次庭期,就上
開爭點進行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張銘晃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謝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