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附民字第3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附民字第3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戊○○
乙○○甲○○己○○丙○○庚○○被告丁○○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98年度簡字第5993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3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戴嘉清
法官林晏鵬法官陳信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昭綾中華民國98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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