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7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728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王東山律師選任辯護人 林孝甄 律師選任辯護人 許富雄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3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屏夏
法官吳幸娥法官趙義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嘉玲中華民國98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