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調字第118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調字第118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調解成立筆錄聲請人丙○○相對人乙○○民國84年兼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戊○○民國84年兼法定代理人丁○○上列當事人間因98年度調字第118號因98年度少調字第924號竊盜事件移付調解,於中華民國98年7月31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板橋第二院區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林錫凱書記官彭秀玉調解委員許銳明到庭關係人:
聲請人丙○○、相對人乙○○、兼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戊○○、兼法定代理人丁○○調解成立協議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乙○○、兼法定代理人甲○○及相對人戊○○、兼法定代理人丁○○願連帶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參仟陸佰元整(已當場給付)。
二、相對人乙○○、兼法定代理人甲○○及相對人戊○○、兼法定代理人丁○○願當場向聲請人丙○○鞠躬道歉,請求原諒。
三、聲請人願意原諒相對人之行為,同意給予一次改過自新之機會。
四、聲請人對於相對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其餘民事請求均拋棄。
五、程序費用由兩造各自負擔。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協議內容經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中華民國98年7月31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7月31日
書記官簡秋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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