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附民字第3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附民字第3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98年度簡上字第64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3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林海祥
法官楊博欽法官許炎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屠衛民中華民國98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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