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36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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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36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3616號聲請人 陳春明 相對人 李素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就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李素香簽發之票號CH771035與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日後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四十一件,聲請裁定就本票金額及自聲請狀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票據上之記載,除金額外,得由原記載人於交付前改寫之。但應於改寫處簽名,票據法第11條第3項定有明文。次按,票據法本於助長票據流通之原則,規定票據之要式性,簽名為各種票據行為必須具備之要件,此項票據上之簽名,僅得以蓋章代之(票據法第6條),民法以指印代簽名之規定,自不得適用於票據行為(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802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件聲請人提出之票號CH771035與附表編號4所示之本票到期日經分別改寫為民國92年2月10日、93年5月10日,改寫處均僅蓋有指印一枚,並無簽名或蓋章,不生改寫效力,仍以原記載之到期日89年2月10日、93年3月10日為準。惟前揭票號CH771035所示本票之票載到期日先於發票年月日,視同無記載,而視其為未載到期日之見票即付本票,經本院於105年5月24日通知命聲請人於10日內補正票號CH771035本票之提示年月日及利息起算日,聲請人已於105年5月26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然迄未補正,聲請人就票號CH771035本票部分之聲請自屬無據,應予駁回。另按票據法第124條準用同法第97條第1項第2款規定,執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到期日起,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6釐計算利息。本件聲請人就附表編號22所示之本票,聲請自93年4月1日起計算之利息,惟系爭本票既於93年4月10日屆期,依前揭規定,於到期日前之利息聲請人無請求權,亦應予駁回外,其餘部分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9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
六、發票人已提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本票附表:105年度司票字第3616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註││││(新臺幣)│││││├──┼───────┼───────┼───────┼───────┼──────┼───┤│001│89年8月22日│50,000元│89年12月10日│89年12月10日│CH534355││├──┼───────┼───────┼───────┼───────┼──────┼───┤│002│89年8月22日│50,000元│90年1月10日│90年1月10日│CH534356││├──┼───────┼───────┼───────┼───────┼──────┼───┤│003│89年8月22日│50,000元│90年2月10日│90年2月10日│CH534357││├──┼───────┼───────┼───────┼───────┼──────┼───┤│004│89年8月22日│50,000元│93年3月10日│93年5月10日│CH534358││├──┼───────┼───────┼───────┼───────┼──────┼───┤│005│89年8月22日│50,000元│90年3月10日│90年3月10日│CH534359││├──┼───────┼───────┼───────┼───────┼──────┼───┤│006│89年8月22日│50,000元│90年4月10日│90年4月10日│CH534360││├──┼───────┼───────┼───────┼───────┼──────┼───┤│007│89年8月22日│50,000元│90年5月10日│90年5月10日│CH534361││├──┼───────┼───────┼───────┼───────┼──────┼───┤│008│89年8月22日│50,000元│90年6月10日│90年6月10日│CH534362││├──┼───────┼───────┼───────┼───────┼──────┼───┤│009│89年8月22日│50,000元│90年7月10日│90年7月10日│CH534363││├──┼───────┼───────┼───────┼───────┼──────┼───┤│010│89年8月22日│50,000元│90年8月10日│90年8月10日│CH534364││├──┼───────┼───────┼───────┼───────┼──────┼───┤│011│89年8月22日│50,000元│90年9月10日│90年9月10日│CH534365││├──┼───────┼───────┼───────┼───────┼──────┼───┤│012│89年8月22日│50,000元│90年10月10日│90年10月10日│CH534366││├──┼───────┼───────┼───────┼───────┼──────┼───┤│013│89年8月22日│50,000元│90年11月10日│90年11月10日│CH534367││├──┼───────┼───────┼───────┼───────┼──────┼───┤│014│89年8月22日│50,000元│90年12月10日│90年12月10日│CH534368││├──┼───────┼───────┼───────┼───────┼──────┼───┤│015│89年8月22日│50,000元│91年1月10日│91年1月10日│CH534369││├──┼───────┼───────┼───────┼───────┼──────┼───┤│016│89年8月22日│50,000元│91年2月10日│91年2月10日│CH534370││├──┼───────┼───────┼───────┼───────┼──────┼───┤│017│89年8月22日│50,000元│91年3月10日│91年3月10日│CH534371││├──┼───────┼───────┼───────┼───────┼──────┼───┤│018│89年8月22日│50,000元│91年4月10日│91年4月10日│CH534372││├──┼───────┼───────┼───────┼───────┼──────┼───┤│019│89年8月22日│50,000元│91年7月10日│91年7月10日│CH534373││├──┼───────┼───────┼───────┼───────┼──────┼───┤│020│89年8月22日│50,000元│91年5月10日│91年5月10日│CH534374││├──┼───────┼───────┼───────┼───────┼──────┼───┤│021│89年8月22日│50,000元│91年6月10日│91年6月10日│CH534375││├──┼───────┼───────┼───────┼───────┼──────┼───┤│022│89年8月22日│50,000元│93年4月10日│93年4月10日│CH771028││├──┼───────┼───────┼───────┼───────┼──────┼───┤│023│89年8月22日│50,000元│91年8月10日│91年8月10日│CH771029││├──┼───────┼───────┼───────┼───────┼──────┼───┤│024│89年8月22日│50,000元│91年9月10日│91年9月10日│CH771030││├──┼───────┼───────┼───────┼───────┼──────┼───┤│025│89年8月22日│50,000元│91年10月10日│91年10月10日│CH771031││├──┼───────┼───────┼───────┼───────┼──────┼───┤│026│89年8月22日│50,000元│91年11月10日│91年11月10日│CH771032││├──┼───────┼───────┼───────┼───────┼──────┼───┤│027│89年8月22日│50,000元│91年12月10日│91年12月10日│CH771033││├──┼───────┼───────┼───────┼───────┼──────┼───┤│028│89年8月22日│50,000元│92年1月10日│92年1月10日│CH771034││├──┼───────┼───────┼───────┼───────┼──────┼───┤│029│89年8月22日│50,000元│92年3月10日│92年3月10日│CH771036││├──┼───────┼───────┼───────┼───────┼──────┼───┤│030│89年8月22日│50,000元│92年4月10日│92年4月10日│CH771037││├──┼───────┼───────┼───────┼───────┼──────┼───┤│031│89年8月22日│50,000元│92年5月10日│92年5月10日│CH771038││├──┼───────┼───────┼───────┼───────┼──────┼───┤│032│89年8月22日│50,000元│92年6月10日│92年6月10日│CH771039││├──┼───────┼───────┼───────┼───────┼──────┼───┤│033│89年8月22日│50,000元│92年7月10日│92年7月10日│CH771040││├──┼───────┼───────┼───────┼───────┼──────┼───┤│034│89年8月22日│50,000元│92年8月10日│92年8月10日│CH771041││├──┼───────┼───────┼───────┼───────┼──────┼───┤│035│89年8月22日│50,000元│92年9月10日│92年9月10日│CH771042││├──┼───────┼───────┼───────┼───────┼──────┼───┤│036│89年8月22日│50,000元│92年10月10日│92年10月10日│CH771043││├──┼───────┼───────┼───────┼───────┼──────┼───┤│037│89年8月22日│50,000元│92年11月10日│92年11月10日│CH771044││├──┼───────┼───────┼───────┼───────┼──────┼───┤│038│89年8月22日│50,000元│92年12月10日│92年12月10日│CH771045││├──┼───────┼───────┼───────┼───────┼──────┼───┤│039│89年8月22日│50,000元│93年1月10日│93年1月10日│CH771046││├──┼───────┼───────┼───────┼───────┼──────┼───┤│040│89年8月22日│50,000元│93年2月10日│93年2月10日│CH771047││└──┴───────┴───────┴───────┴───────┴──────┴───┘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聲請。
二、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