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4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488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被繼承人 楊財利 之全體繼承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繼承人楊財利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並據此補正全體相對人之人別資料。
三、苗栗縣○○鎮○○○段○○○○○○○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中華民國109年4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慧萍中華民國109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