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5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確認界址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502號原告 趙聰林 訴訟代理人 周進文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正明 間請求確認界址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鄉○○○段○○○○○○○○○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二、被告李正明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9年4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智揚中華民國109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