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5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501號原告 吳優芳 訴訟代理人 陳永喜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金城 間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市○○○段○○○○○段000地號、503-1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二、被告謝金城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9年4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15日
書記官廖仲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