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5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5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搶奪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594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蕭玉玲選任辯護人葉又華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9349號),前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5年6月16日上午11時20分於本院第15法庭續行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26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怡秀
法官陳諾樺法官郭思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慧怡中華民國105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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