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更一字第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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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聲更一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聲更一字第3號聲請人 郭廣洋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0年度重訴字第769號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年度重訴字第七六九號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如附表所示之言詞辯論期日之數位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開庭筆錄與法庭實際活動不符,聲請人關於案件重要爭議點之陳述,漏未記載於開庭筆錄,有需要播放爭議部分始得據以歸納整理,爰聲請准予交付如附表所示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本院100年度重訴字第769號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5月2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雅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26日
書記官江昱昇附表:
一、中華民國100年12月6日
二、中華民國101年1月10日
三、中華民國101年2月20日
四、中華民國101年8月13日
五、中華民國101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