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4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419號原告福建省政府法定代理人 林祖嘉 訴訟代理人 李志澄 律師複代理人 林美伶 律師被告 胡楊心儀
顏訒蘭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立業 律師複代理人 呂明修 律師被告 胡之輝
馮立欣 胡敏健 胡敏越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黃永琛 律師複代理人 馮韋凱 律師
孫誠偉 律師被告 胡敏嘉
廖淑貞 胡峰銨 胡敏傑 胡敏美 胡敏珍 胡敏媛 胡佳坊 胡之冰 胡之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16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當事人「法定代理人 杜紫軍 」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定代理人林祖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5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賴淑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5年5月26日
書記官羅楊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