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簡上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簡上字第78號上訴人 曾盛芳
曾 黃慶英 共同訴訟代理人 曾肇昌 律師被上訴人 宋偉嘉 訴訟代理人 江錫麒 律師
柯宏奇 律師 周銘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準備程序至終結時,應告知當事人,並記載於筆錄。受命法官或法院得命再開已終結之準備程序,民事訴訟法第21
0條、第27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06年3月21日準備程序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故有再開準備程序之必要,並依前揭規定,再行準備程序。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9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筆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佳靜中華民國106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