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簡字第56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簡字第56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李佩珊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張仁毓黃鄭惠梅吳炳圻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2
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
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5,200元
,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
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7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魏愛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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