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簡字第56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李佩珊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張仁毓 、 黃鄭惠梅 、 吳炳圻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2
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
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5,200元
,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
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7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魏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