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6475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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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647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647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對人即債務人 李志宏 即 李建村 之繼承人相對人即債務人 李志偉 即李建村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玖萬玖仟貳佰零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