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8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8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違反保護令罪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814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保護令罪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提出新臺幣叁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於民國95年7月7日執行羈押,茲聲請人即被告,於本院95年7月27日行準備程序時,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應准予提出新臺幣3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停止羈押。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8月1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朱光仁
法官江翠萍法官蘇嫊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慧玲中華民國95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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