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23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2301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號具保人乙○○上列具保人因被告毒品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人乙○○因被告毒品案件,前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將被告停止羈押在案。
二、茲被告經傳喚、拘提,均未到案接受審判,顯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述保證金沒入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2月1日
刑事第2庭審判長法官李麗玲
法官張兆光法官黎錦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麗春中華民國9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