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4年度調補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4年調補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調補字第12號原告同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昭政 本件原告與被告 鄭愛雪鄭得強鄭進展鄭進發鄭玉蘭石鄭罔留王鄭秀枝 等人間請求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鄭愛雪、鄭得強、鄭進展、鄭進發、鄭玉蘭、石鄭罔留、王鄭秀枝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澎湖縣馬公市○○段○○○○○○○○○○○○○○○○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須含全部共有人)。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2日
民事庭法官吳宏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2日
書記官楊依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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