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附民字第4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附民字第431號
調解筆錄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附民移調字第44號因95年度簡上字第781號詐欺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11月27日下午2時整在本院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王士珮書記官江文彬調解委員陳麗春朗讀案由
聲請人甲○○相對人乙○○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
法官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調解委員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法官
聲請人甲○○相對人乙○○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參萬元整;其給付方法為:相對人願自民國95年12月5日起至96年5月5日止,於每月5日前給付伍仟元予聲請人,共分六期給付,如有一期未按時履行,其餘部分視為全部到期。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中華民國95年11月27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書記官江文彬法官王士珮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程欣怡中華民國95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