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撤緩字第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撤緩字第6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於緩刑前犯他罪,聲請撤銷緩刑(94年度執聲己字第8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於本院九十三年度易字第八二八號所受之緩刑宣告應予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詐欺罪,經本院以93年度易字第828號(93年度偵字第9771號、93年度偵緝字第614號)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緩刑二年,於94年1月13日確定在案;惟查該受刑人在緩刑前即90年6月間某日另犯詐欺罪,經本院於94年1月28日以93年度簡字第2745號判處有期徒刑五月,並於94年5月24日確定,以其於緩刑前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之宣告,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8月22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蘇義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宜柔中華民國94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