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7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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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70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自民國玖拾伍年肆月貳拾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乙○○因強盜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其犯嫌重大,因其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即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5年1月23日執行羈押。茲本院再經訊問,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95年4月23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4月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志祥
法官陳玉雲法官楊皓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5年4月6日
書記官王月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