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簡上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簡上字第51號上訴人 姜國惠 被上訴人 姜國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上訴人並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提出本件起訴已得被上訴人以外之其他公同共有人全體同意之證明。
中華民國108年8月14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高文淵
法官陳心婷法官王士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8年8月15日
書記官梁馨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