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補字第332號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郭逸斌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羽文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5,57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7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許育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3日
書記官吳采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