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簡補字第33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補字第332號

原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郭逸斌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羽文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5,57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7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許育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3日

書記官吳采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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