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簡字第143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字第1433號

原告 吳偉維

被告 吳其曜

訴訟代理人 吳國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23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定已於110年9月27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附卷可憑,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林容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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