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0年度壢小字第606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壢小字第606號
原   告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主民
訴訟代理人  黃乙軒
被   告  謝世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0
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零伍佰肆拾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伍
仟柒佰捌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
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六九計算之利息,及自民
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
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4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4日
書記官鄭涵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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