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6年度士小字第271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小字第27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森焜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耀星車業行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3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100元,
應徵上訴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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