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鳳簡字第97號
原告 陳怡君
被告 謝佩倚
訴訟代理人 林建東
被告 劉伊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價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兩造共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應予變價分割,所得價金由兩造按附表所示應有部分比例分配。
二、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所示應有部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劉伊靜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房地)為兩造所共有,兩造應有部分如附表應有部分欄所示,因如附表編號2、3之建物(下稱系爭房屋)無從以原物分割而為利用,故系爭房地應採變價分割之方式,以符提高共有物利用價值。爰依民法第823條第1項、第824條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劉伊靜雖未於辯論期日到場,惟曾以書狀陳明不同意變價分割系爭房地。被告謝品稼及謝佩倚則陳明願意以新臺幣250萬元向原告及被告劉伊靜購入渠等之持分等語置辯。
四、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民法第823條第1項定有明文。原告主張系爭房地為兩造所共有,各共有人應有部分如附表應有部分欄所示,有系爭房地之登記謄本在卷可憑(本院卷第55至63頁),系爭房地無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之情形,兩造亦無不分割之約定等情,是原告依上開規定,請求裁判分割系爭房地,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㈡、次按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民法第824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文。又法院裁判分割共有物,屬形成判決,可自由裁量定共有物之分割方法,但應兼顧全體共有人之利益,並斟酌各共有人之意願、使用情形、利害關係、共有物之性質、價格、利用價值,及分割後之經濟效用等情形,依公平原則,而為適當之分配,不受當事人聲明或主張之拘束。經查,系爭房屋坐落於如附表編號1所示土地上,系爭房屋包含加強磚造二層及未辦保存登記之增建部分,僅有一處出入口,前方為道路,系爭房屋均需自一樓出入口通行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本院卷第138頁),亦經本院調取系爭房地拍賣之鑑估報告書(110年度司執字第343號卷)核閱屬實,本院審酌附表編號1土地主要供系爭房屋坐落使用,系爭房屋僅有一樓大門可對外聯絡,如採原物分割方法,因各共有人分得部分均有出入之需求,勢將導致日後各共有人對1樓前門使用上之爭執齟齬。而若劃出共同使用之門廳、樓梯或走道空間維持共有,不僅減少各共有人得有效利用之空間,更徒增法律關係之複雜化,無法使各共有人得適當居住生活,亦不利於建物之融通交易,自足減損系爭房地之經濟價值,難認合於全體共有人之利益。另若將系爭房地原物分配予部分共有人,則受分配之共有人依民法第824條第3項規定,對於未受分配或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之共有人,應予金錢補償,然被告謝佩倚及被告謝品稼未能就補償費用分別與原告及被告劉伊靜達成共識,是系爭房地以前開原物分配方法分割,實有困難。反觀如採變價分割之方法,由買主就系爭房地單獨買受,在自由市場競爭下,將使系爭房地之市場價值極大化,對於共有人而言,實較為有利。倘兩造中有欲保有所有權者,仍得於變價分配之執行程序中,評估自身之資力,以決定是否參與競標或行使優先承買之權利,而單獨取得共有物之所有權。從而,本院審酌系爭房地之使用情形、經濟效用、共有人之整體利益等一切情狀,認系爭房地應以變價分割為可採,爰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核均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六、末按分割共有物之訴,本質上屬無訟爭性之非訟事件,兩造本可互換地位。本件原告起訴雖於法有據,但被告之應訴實因訴訟性質所不得不然,故本院認由被告負擔全部訴訟費用,顯失公平,應依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規定,由兩造依其應有部分比例分擔,方屬公允,爰諭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7 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林育丞
以上正本係正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陳冠廷
附表:
編號
不動產
坐落位置(地號/建號)
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應有部分
1
土地
高雄市○○區道○○段000地號
48
全部
陳怡君:1/30
劉伊靜:9/30
謝佩倚:1/3
謝品稼:1/3
2
房屋
高雄市道○○段0000○號(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
1層:40.52
2層:40.52
合計:81.04
全部
3
房屋
同上門牌號碼之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部分
1層:2.21
2層:1.60
3層:43.69
4層:42.56
第1層夾層:14.82
第2層夾層:14.82
合計:119.7
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