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補字第172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1723號

原告 陸銘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啓明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2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2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熊祥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27日

書記官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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