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11年度屏秩字第6號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裁定

111年度屏秩字第6號

移送機關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

被移送人 黃瑞志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11年3月29日屏警分偵字第111312998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瑞志無故撥打警察機關報案專線,經勸阻不聽,處罰鍰新臺幣

參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11年2月14日0時22分起至同日6時30分止。

㈡地點:門牌號碼屏東縣○○鄉○○村○○路00號之9房屋內。

㈢行為:於上揭時、地,以其住家電話000000000及門號0000000000手機無故撥打警察機關110報案專線,經受理員警勸阻仍未改善。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㈠調查筆錄。

㈡電話譯文。

 ㈢電話查詢單明細。 

 ㈣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勤務指揮中心受理各類案件紀錄單。

㈤報案專線通話光碟。

三、按無故撥打警察機關報案專線,經勸阻不聽者,處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4款定有明文。本法條立法目的旨在現行消防法已有針對無故撥打火警電話(119)者之相關罰則,對於無故撥打報案專線(110)者卻無任何法令有所規範及罰則,造成確實有緊急事件之民眾於撥打報案專線時,卻遇到忙線狀況,因此對於濫打報案專線者,實有必要予以裁罰,以達嚇阻之效。查被移送人自111年2月14日0時22分起至同日6時30分止,以前引電話多次無故撥打110警察報案專線,受理員警接聽後發現並無具體報案事由,且經受理員警於電話中多次勸阻,惟被移送人仍不聽勸阻,持續撥打110警察報案專線等情,經本院核閱報案專線通話光碟無誤。被移送人固辯稱,經員警告知無故撥打110警察報案專線是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後就沒有再撥打,然其此部分所辯,業與本院前開經調查證據後所為之認定未符,被移送人前開所辯,為本院所不採,附此敘明。是核被移送人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4款之違序行為,足資認定,應依法論處,爰裁定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罰鍰。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5條第4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

屏東簡易庭法 官彭聖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孫秀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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