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11年度岡補字第205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岡補字第205號

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訴訟代理人 董瓊雲

上列原告與被告 潘金林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3,44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27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27日

書記官顏崇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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