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5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5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聲請閱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570號聲請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代理人 白燿榮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聲請人閱覽、抄錄或影印本院96年度司字第579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內之文書。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因聲請人曾將債權讓與荷商柯企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同時將該債權抵押權人變更為該公司,因得悉該公司已經清算完結,故聲請閱覽相關卷宗。
三、聲請人就所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書函、債權讓與聲明書、他項權利證明書等件為證,堪認聲請人已釋明法律上利害關係,本件聲請應予准許,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2月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正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7日
書記官廖宣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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