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訴字第44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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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勞訴字第44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勞訴字第448號原告 繆卓勳 (即附表二所示28人之被選定人)訴訟代理人 王建智 律師複代理人 張凱晴 律師被告明雄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健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及附表一所示選定人各如附表一「合計」欄所
示金額及均自民國110年5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下同)16,939元由被告負擔,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1,601,766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程序方面:
㈠多數有共同利益之人,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3項所定者
,得由其中選定一人或數人,為選定人及被選定人全體起訴或被訴,其選定及更換、增減,應以文書證之,同法第41條第1項、第42條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主張:其與附表二所示選定人原受僱於被告,均經被告以歇業為由終止僱傭契約,得請求被告發給積欠工資及資遣費,而有共同利益,故選定原告為全體起訴等語,已提出選定書為證(原證1),依上開規定,並無不合。
㈡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
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聲明請求被告給付原告及附表二所示選定人各如起訴狀附表「合計」欄所示金額(總計2,101,616元)及其利息,嗣於110年12月28日變更聲明如後述原告主張部分(金額總計2,038,877元,見卷第482至486頁),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應予准許。㈢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無民事訴訟
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原告主張:原告及附表二所示選定人分別自附表二所示「到職
日」起受僱於被告,擔任華納威秀電影院清潔工作,約定「每月工資」如附表二所示,嗣被告以歇業為由,於109年4月30日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款規定向原告表示終止僱傭契約,原告得依兩造間僱傭契約之約定及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發給附表二所示「積欠工資」與「資遣費」等情。聲明請求命被告給付原告及附表二所示選定人各如附表二「合計」欄所示金額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原告與附表二所示選定人分別自附表二所示「到
職日」起受僱於被告,擔任華納威秀電影院清潔工作,約定「每月工資」如附表二所示,嗣被告以歇業為由,於109年4月30日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款規定向原告表示終止僱傭契約,原告得依兩造間僱傭契約之約定及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發給附表二所示「積欠工資」與「資遣費」等情,其中關於原告及附表一所示選定人之「到職日」、「每月工資」、「離職日」、「積欠工資」與「資遣費」部分,與原告所提薪資帳戶存摺、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原證5、7至16、19至21、26、27、卷第464、466頁)、薪資帳戶交易明細(原證17、18、22至25、28)、桃園市政府109年9月9日函(原證3)、資遣費試算表(原證4、6、29)相符,被告對於此部分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答辯,堪信原告此部分主張屬實;至於原告雖主張附表一編號1、4、6、7、25選定人之「到職日」如附表二所示,然未據舉證,不足採信,應以上開薪資帳戶存摺及交易明細(原證15、5之
4、5之6、19、25)所載被告最早匯款給付工資之日為準,推算其前月1日為到職日。從而,原告依兩造間僱傭契約之約定及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原告及附表一所示選定人各如附表一「合計」欄所示金額(積欠工資+資遣費)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0年5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告及附表一所示選定人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㈡另原告主張附表二所列編號12、15、16、18選定人得請求被
告發給積欠工資及資遣費部分,未據舉證證明上開選定人確實曾受僱於被告,此部分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被告敗訴部分,依勞動事件法第44條第1項、第2項規定,應依
職權宣告假執行,同時宣告被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至於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應予駁回。
本件訴訟費用即裁判費16,939元(按訴訟標的金額1,601,766元計算)應由被告負擔,餘由原告負擔。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
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9條、第87條第1項、勞動事件法第44條第1項、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月14日
勞動法庭法官林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華民國111年1月14日
書記官張婕妤附表一(幣別:新臺幣)編號原告與選定人每月工資到職日離職日積欠工資資遣費合計1繆卓勳50,000元102年6月1日109年4月30日91,500元172,917元264,417元2 曾德昇 30,000元108年12月5日109年4月30日30,000元6,084元36,084元3 陳群承 30,000元107年6月30日109年4月30日30,000元27,542元57,542元4 顏宇萱 33,000元108年11月1日109年4月30日33,000元8,250元41,250元5 張珮瑄 28,000元102年6月1日109年4月30日28,000元96,834元124,834元6 林能得 25,000元108年7月1日109年4月30日13,600元10,417元24,017元7 陳啓川 24,000元106年10月1日109年4月30日12,000元31,000元43,000元8 傅秀鶯 24,000元108年2月1日109年4月30日24,000元15,000元39,000元9 蔡中誠 28,000元108年1月2日109年4月30日36,000元18,628元54,628元10 許慧榕 26,000元108年1月1日109年4月30日26,000元17,334元43,334元11周財源24,000元106年9月1日109年4月30日23,200元32,000元55,200元13 吳瑪麗 24,000元106年1月1日109年4月30日26,400元40,000元66,400元14 李雅淑 24,000元108年6月1日109年4月30日11,200元11,000元22,200元17 孟威劭 24,000元109年2月5日109年4月30日24,000元2,867元26,867元19 吳欣璋 24,000元109年2月29日109年4月30日24,000元2,067元26,067元20 王慈培 30,000元103年1月1日109年4月30日30,000元95,000元125,000元21 王明淑 24,000元108年9月1日109年4月30日24,000元8,000元32,000元22 楊金鳳 30,000元107年2月13日109年4月30日45,000元32,834元77,834元23 陳章霖 24,000元109年1月1日109年4月30日24,000元4,000元28,000元24 李秀鳳 30,000元104年4月1日109年4月30日35,000元76,250元111,250元25 戴志和 24,000元105年8月1日109年4月30日24,000元45,000元69,000元26 洪俊傑 24,000元103年10月1日109年4月30日27,400元67,000元94,400元27 黃正祥 24,000元103年12月25日109年4月30日8,800元64,200元73,000元28 高韞筑 23,800元103年10月1日109年4月30日0元66,442元66,442元總計1,601,766元附表二:原告之主張(幣別:新臺幣)編號原告與選定人每月工資到職日離職日積欠工資資遣費合計1繆卓勳50,000元102年1月6日109年4月30日91,500元182,987元274,487元2曾德昇30,000元108年12月5日109年4月30日30,000元6,084元36,084元3陳群承30,000元107年6月30日109年4月30日30,000元27,542元57,542元4顏宇萱33,000元103年1月13日109年4月30日33,000元103,950元136,950元5張珮瑄28,000元102年6月1日109年4月30日28,000元96,834元124,834元6林能得25,000元101年3月20日109年4月30日13,600元101,424元115,024元7陳啓川24,000元106年9月1日109年4月30日12,000元32,000元44,000元8傅秀鶯24,000元108年2月1日109年4月30日24,000元15,000元39,000元9蔡中誠28,000元108年1月2日109年4月30日36,000元18,628元54,628元10許慧榕26,000元108年1月1日109年4月30日26,000元17,334元43,334元11周財源24,000元106年9月1日109年4月30日23,200元32,000元55,200元12 龔承貴 24,000元108年6月1日109年4月30日23,200元11,000元34,200元13吳瑪麗24,000元106年1月1日109年4月30日26,400元40,000元66,400元14李雅淑24,000元108年6月1日109年4月30日11,200元11,000元22,200元15 鄒潔安 32,000元106年1月1日109年4月30日31,000元53,334元84,334元16 徐增強 24,000元106年1月1日109年4月30日23,200元40,000元63,200元17孟威劭24,000元109年2月5日109年4月30日24,000元2,867元26,867元18 陳昱昇 24,000元108年12月13日109年4月30日24,000元4,600元28,600元19吳欣璋24,000元109年2月29日109年4月30日24,000元2,067元26,067元20王慈培30,000元103年1月1日109年4月30日30,000元95,000元125,000元21王明淑24,000元108年9月1日109年4月30日24,000元8,000元32,000元22楊金鳳30,000元107年2月13日109年4月30日45,000元32,834元77,834元23陳章霖24,000元109年1月1日109年4月30日24,000元4,000元28,000元24李秀鳳30,000元104年4月1日109年4月30日35,000元76,250元111,250元25戴志和24,000元103年3月1日109年4月30日24,000元74,000元98,000元26洪俊傑24,000元103年10月1日109年4月30日27,400元67,000元94,400元27黃正祥24,000元103年12月25日109年4月30日8,800元64,200元73,000元28高韞筑23,800元103年10月1日109年4月30日0元66,442元66,44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