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0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063號原告原住民族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夷將 , 拔路兒 (Icyang.Parod)訴訟代理人 吳榮昌 律師被告 郭邦傑
何善化 喬進財 祝務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陳報之資料初步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24,970元(計算方式係計算原告所主張被告分別占用之系爭各筆土地之土地公告現值,分別乘以各筆土地之面積,再加總全部金額之結果,作為初步認定之標準),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0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7年6月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楊忠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對於裁判費之繳納,則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5日
書記官陳怡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