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簡上附民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4號原告 陳耀仁 被告 王長吉 上列被告因公然侮辱案件(本院106年度簡上字第51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5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劉敏芳
法官王靖茹法官黃如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碩薇中華民國107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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