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0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058號原告 魏靖庭 原告 馬詩琁 上列原告對被告 劉德華 提起返還價金訴訟,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38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4,26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劉國賓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5日
書記官黃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