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0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0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059號原告 黃弘宇 兼法定代理人 黃濬穎
任家卉 上三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簡士袲 律師
一、上列原告三人與被告台中市政府建設局間國家賠償事件,原告共同起訴,惟均未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三人對被告所主張之訴訟標的之權利或義務,雖係本於同一之事實上及法律上原因,而得共同訴訟,然仍屬各別獨立,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一)原告黃弘宇部分,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170,066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81,982元。
(二)原告黃濬穎部分,核定為5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
(三)原告任家卉部分,核定為5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
二、茲限原告三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分別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7年6月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宗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5日
書記官蔡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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