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交易字第8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4年度交易字第81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男36歲
國民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調偵字第3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告訴人甲○○、乙○○、戊○○、丁○○告訴被告丙○○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之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甲○○、乙○○、戊○○、丁○○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
1紙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17頁),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至被告所涉公共危險罪部分,另由本院改依簡易判決處刑,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8月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輝煌
法官柯志民法官李明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孫秀桃中華民國9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