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3年度雄小字第506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雄小字第506號

原告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黃美娟

張光怡

被告 謝宜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參佰陸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捌仟伍佰零肆元自民國一一三年三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黃振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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