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補字第243號
原告 賴佩琪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葉宗諭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27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蔡凌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27日
書記官郭力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