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13年度營小字第118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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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113年度營小字第118號

原告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美雯

訴訟代理人 陳緯雄

被告 陳文雄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營小字第118號(113年度營小調字第6

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21

日上午11時整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

職員如下:

法官吳彥慧

書記官謝靜茹

通譯楊佳欣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1,873元,及自民國113年3月8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記官 謝靜茹

法官 吳彥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

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謝靜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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