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16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16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背信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易字第164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林錫恩律師
黃俊達律師 莊信泰 律師上列被告因背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三五二五號、第二五五四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關於被告乙○○之部分所示。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業於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七日死亡,有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開立之死亡證明書及同院九十六年八月九日成附醫內字第0九六00一一二二三號函可稽,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三、同案被告甲○○、丙○○部分另行審結。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2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張維君
法官黃翰義法官陳威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鄭吉裕中華民國96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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